圖書館員的自由 Freedom for Librarians
1644年英國詩人米爾頓(John Milton)提出《自由請願書》(Areopagitica: A speech of Mr. John Milton for the Liberty of Unlicensed Printing to the Parliament of England )向政府爭取知的自由,並且讓真理能自由存在,被公認為是最早也最具影響力的聲明,是擁護思想自由的實際行為表現。
資訊本身希望自由,被更多的人取得、瞭解、轉載、研發。管制資訊的流動是違反資訊本身的行為,資本主義社會藉著智慧財產權等手段,掠奪資訊的財產權,擴張個人的獲利。
第一是在全世界任何地方發表言論和表達意見的自由。
第二是在全世界任何地方,人人有以自己的方式來崇拜上帝的自由。
第三是不虞匱乏的自由--這種自由,就世界範圍來講,就是一種經濟上的融洽關係,它將保證全世界每一個國家的居民都過健全的、和平時期的生活。
第四是免除恐懼的自由--這種自由,就世界範圍來講,就是世界性的裁減軍備,要以一種徹底的方法把它裁減到這樣的程度:務使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有能力向全世界任何地區的任何鄰國進行武力侵略。」
閱讀自由美國圖書館學會訂出的 11項核心價值
閱讀自由宣言(Freedom to Read statement)、 圖書館權利法案(Library Bill of Rights)、 ALA使命聲明(ALA Mission Statement)、 圖書館:美國的價值(Libraries: an American Value)(如有需要,這些政策會作修訂及擴展)。
- Access 近用
- Confidentiality/Privacy 隱私
- Democracy 民主
- Diversity 多樣性
- Education and Lifelong Learning 教育及終生學習
- Intellectual Freedom 智性自由
- Preservation 典藏
- The Public Good 公益
- Professionalism 專業
- Service 服務
- Social Responsibility 社會責任
美國圖書館學會及美國出版學會自1953 年即有閱讀自由(The Freedom to Read Statement)宣言
- 出版社及圖書館應確保社會大眾能看到多元的觀點與見解,包括非正統及非主流的思想。
- 出版社、圖書館及書商不需要為它們所提供的資料的每一個觀點或見解背書。因為那將與民眾會自己建立自己的政治、道德或美學觀衝突。
- 出版社或圖書館不應阻止民眾讀取(Access)和某作者個人歷史或政治背景相關的著作。
- 我們的社會不應強制他人的品味,如限制青少年去探索社會的多樣性,限制作者去表達生命的各種面貌。
- 社會不應強迫讀者接受有預先評判或已貼標籤的見解,而應由民眾靠自己的智慧做判斷。
- 出版社及圖書館員是民眾自由閱讀權的維護者,應與任何侵害此權的個人或團體對抗。
- 出版社及圖書館有責任,以提供各種書籍加強觀點及見解的多樣性,來維護閱讀自由。
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當中的第十九條款中提到
任何人均享有自由表達意見之權利,此權利應不受干涉,其本身所擁有之意見自由及任何手段,不受國界之限,對 資訊及思想有求取、接受及傳達之自由。
「隨著社會與科技的演進,越來越多人得以“近用,創造,修改,出版與散佈”不同種類的創作品,包括藝術品,科學與教育素材,軟體,文章等,簡言之,泛指任何可以用數位形式再現之物。此外,許多社群實踐了這些新的可能性,並且建立了相當豐富的可重複使用之作品。
- 自由地使用(freedom to use)創作品的權利,並且得以獲得使用該創作品的益處;
- 自由地研析(freedom to study)創作品的權利,並且得以應用透過該創作品所獲得的知識;
- 自由地製作與散佈複製品(freedom to make and redistribute copies)的權利,不論所複製範圍為全體或部份,亦不論複製對象為資訊或表述;
- 自由地更改與改進(freedom to make changes and improvements)的權利,並且得以散佈其衍生創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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