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4日 星期六

12/30 公共圖書館

公眾借閱權

至少有41個國家立法承認公眾借閱權,但祗有28個國家實施公眾借閱權制度,付費的機制或立法與基金共同支持。其中的24個國家在歐洲:奧地利、比利時、捷克、丹麥、愛沙尼亞、法羅群島、芬蘭、法國、德國、格陵蘭、冰島、愛爾蘭、義大利、列支敦士登、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荷蘭、挪威、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與英國。2007年,塞普路斯與匈牙利實施公眾借閱權。
澳洲、加拿大、以色列與紐西蘭,也有公眾借閱權制度。
公眾借閱權實施內容, 因應國情而有出入, 大體上遵循兩個原則:
1.承認圖書館出借圖書導致作家權益受損, 應該給予補償
2.該等補償用於加強文化活動
施行的重點有四:
1.文學創作
2.作家的社會福利之一
3.視為著作財產權的一部份
4.採用大英國協模式